进出口业务内审报告

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评价进出口业务内部控制控制风险、确定内部控制薄弱环

节,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健全性评价主要针对重要或经常发生的业务或作业,应当关注如下两种情况:1、内部控制制度中没有规定控制措施,符合性测试程序中也未发现实施了控制;譬如,某企业利用国家非贸付汇相对宽松政策,内部控制制度又没有专人审价,对进口合同中所含的特许权使用费未计入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关税,且多次以劳务咨询费名义付汇;2、内部控制制度中没有规定控制措施,经询问或调查表也不能得知是否设置控制,但经审阅与核对实际已实施控制,譬如,某进料加工企业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产品全部出口,但几年下来,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残次品、副产品,需要内销,已取得外经贸部门准予内销批文。前者应对相应非贸付汇及审价提出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意见,后者实际是健全的,但应提出补充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有效性评价主要是针对未采用标准内部控制而实施特殊控制的情况,譬如,根据《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但某民营进出口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仍然沿用“签字一支笔”的做法,还有的小型民营企业以个人存折收付进出口业务款项。《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严禁坐支现金,但小型民营企业坐支营业款现象并不鲜见,而有的进出口企业委托财务公司或银行代为理财,或系统直调方式,办理

虚拟出入库,又可能使库存现金和库存商品为零。

针对内部控制的缺陷,向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对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中发现的伪报、瞒报进口货物价格、虚报单耗、擅自内销或串换保税料件、擅自处置、转让减免税设备等问题,是提出建设意见的重点。对在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具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反映给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实现补充完善、再生内部控制制

度的审计目标。

二、进出口业务内控的审计方法

符合性测试方法,以证据检查法为主,同时辅以观察和询问方法。

(一)、证据检查法。

就是抽取一定数量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和其他与进出口有关的资料,检查是否

已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审阅。审阅办理某笔业务应该具备的单证是否都完整。譬如,一般贸易出口产品应有贸易合同、出库单、出口发票、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兑换(结汇)水单或外汇业务贷记通知等。审阅相关单证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譬如,伪造的合同、发票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特征:合同的签订和发票开具时间明显滞后

于货物的进口时间。合同、发票主要条款不全;交易条件不明确、不具体,漏洞颇多。审阅相关单证的法定效力。譬如,报关单时间应该晚于贸易合同。

审阅会计帐簿,譬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是否登记报关单号码、手册号;产成品明细账根据耗用材料来源不同按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分开设置;“废品损失”、“边角废料”、“残次品”等损

耗区分保税与非保税情况。

二是核对检查。譬如,抽取与贸易合约有关的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装箱单、出库单,并追查至相关的记账凭证及明细账,审阅在抬头、数量、单价、金额等方面是否一致,计量单位是否与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一致;检查帐面记录销售业务

的真实性。

抽取部分出库单,追查有无销售主管批准签字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出库单记载的数量、日期是否同实物收发存登记簿记录相一致;追查发出商品的金额是否恰当

合理地计入产品成本明细账中。

检查付汇核销是否有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批准和签字,来判断实际工作中是否

执行了授权控制程序。

抽取被审计单位与国外供应商贸易合同或定价文件及付汇凭证,检查被审计单位

与国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定价政策是否异常。

(二)、询问法。就是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而向有关人员询问某些内部控制和业务执行情况。譬如,询问企业生产主管、仓储主管、相关业务人员和会计人员有关进出口货物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重点询问各项批准手续和内部审单、对帐等;询问被审计单位仓管人员是否定期清查和盘点进口保税料件和减免税进口物资。询问法可以获得一些细节信息或新的线索,对物

证、书证起补充或增强证明作用。

(三)、实地观察法。就是根据业务处理程序,到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现场,实地观察有关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以确定既定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实地观察以下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进出口业务的授权、询价、报价、审价、合同的签订、报关、记帐及出入库管理等职能;存货的验收、仓储、使用与记账职责;存货保管与定期盘点职责;存货报废核销、审批与仓储、使用等部门。

实地观察存货分类存放和保管,保管人员是否对入库存货进行点验并填制入库单;仓储部门是否依据领料单或提货单发货并填写出库单;仓储保税料件、残次品、边角料是否设有鲜明标志,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是否分开存放,以保障资

产的安全性。

观察厂房、机器设备等设施,对企业的加工能力进行初步判断。

(四)、实验法。选择一笔或若干笔有代表性的具体业务,进行“穿行测试”,也就是重新执行一遍业务程序,以验证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被贯彻执行。譬如,针对出口销售,从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价格审核→业务部对外报价→仓储部门备货→综合部门联系运输填发运输保险、提单→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报关员报关→收汇核销→生成销售明细账→汇总销售明细账,并过账至总账等交易的整个流程,考虑之前对相关控制的了解是否正确和完整,并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形成证据链,即获得一系列相互印证的人证、物证和书证。例如,实地观察可以确定某些实物资产的存在性,却不能证实资产的所有权,且实地观察法只能证实观察当时的情况,而对被审计单位在观察时和没有被观察时是否一贯执行内控制度则无法证明。因此,在一项业务中,证据检查法、实地观察法和询问法经常要同时使用、交叉进行。譬如,证实资产的所有权和执行的一贯性,必须辅以证据检查和询问。保税料件余料交库,除了询问车间、仓储管理人员,还必须辅以检查余料交库单和实地观察,甚至“穿行测试”。检查进出口报关单、协议、合同、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其他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单证资料是否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否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管3年,就需要综合运用证据检查法及观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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