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海地区对区域性场外市场企业挂牌政策

全国各地政府对区域性场外市场补贴政策

江苏地区挂牌企业补贴政策

苏州姑苏区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扶持办法的通知》姑苏府〔2014〕65号

1、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调整增加的利润部分所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助。

2、企业在“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成功挂牌后,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补贴。

3、鼓励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姑苏区(并在姑苏区纳税)开展挂牌工作,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享受同等补贴外,再给予其它奖励。

常州武进区 《常州市武进区关于加快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交易挂牌的意见》武政发 〔2013〕146号

1、企业为挂牌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2、企业为挂牌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贴;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3、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三年内,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上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4、企业为挂牌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在企业成功挂牌后,由区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 5、企业在江苏场外市场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南通市 《南通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场外市场挂牌的若干意见》通发改资本〔2013〕381号,对经过股份制改造,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

海门市 《海门市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海政发〔2013〕6号

1、.工作经费补助。场外市场后备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财政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提交备案材料(以收到交易所受理函为准),财政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挂牌交易奖励。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交易后,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及有功人员20万元。

3、纳税贡献激励。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为目的,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企业资产过户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等以及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挂牌成功后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前一完整

年度至挂牌当年完整年度,以挂牌交易的前一完整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年环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挂牌成功后由财政逐年补助给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市建邺区关于印发《建邺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发[2014]33 号,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实现融资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宿迁市 《宿迁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3〕128号

1、股改扶持政策。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税费征收、土地出让、变更登记等,给予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同等的股改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宿政发〔2009〕85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2、挂牌奖励补助。对到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具体按其进度,对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的企业,给予15万元改制费用补助;对申报材料获得场外市场挂牌机构受理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申报费用补助;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企业融资奖励。对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股权转让等实现融资,且所融资金投资在宿迁市的,按实现融资额的0.1%比例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要素保障支持。对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进入挂牌程序的企业,优先给予项目立项、审批、用地指标、信贷、发债、融资担保等要素保障;对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在申报各类国家、省级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市级创新券等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无锡市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锡新管发〔2014〕129号

1、 企业在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挂牌后所享受的扶持资金额度以挂牌后1年内实际融资额(含增发、发债、股权质押等)的10%为限,不超过100万。企业由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转而实现新三板挂牌、境内IPO上市、境外上市的,按本意见关于鼓励企业新三板、IPO、境外上市等条款执行,补足相应扶持资金。前述扶持资金的拨付按照本意见的一般流程,兑现时扣除企业在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时已享受的部分。

2、在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境外OTC市场挂牌后首次融资(包括增发和发债等)500万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每企业仅扶持一次。

3、企业上市后,扩大投资规模而增加用地,区、街两级和国土部门应优先审批安排,保证指标,工业用地可按保护价出让;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所、境外OTC市场挂牌后,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价格从优。

无锡市滨湖区 无锡市滨湖区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场外市场股权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滨政发〔2013〕28 号

1、股改奖励。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其完成股改后奖励50 万元;对

拟在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其完成股改后奖励30 万元。 2、挂牌奖励。对在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 万元。

3、融资奖励。对在场外市场挂牌 后现首次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度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4 、企业因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在股改过程中引进战略投资机构的,参照《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工作意见》(锡滨委发〔2011〕63 号)享受拟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奖励政策。 5、企业因场外市场挂牌、融资进行股改的,对其改制重组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其中的50%奖励在挂牌后予以兑现。

6、拟场外股权融资的企业列入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对其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区发改(金融办)、经信、国土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并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和信贷支持。

7、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拟场外股权融资企业。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及其它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方面,优先支持拟场外股权融资企业。

吴江市 《吴江市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资本运作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吴办发〔2012〕93号,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或对企业先前补缴的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奖励。

淮安市 《淮安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3]186号

1、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后,一次性奖励8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由市、县(区)两级此案正各承担50%。

2、改制过程中,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企业所得税及以前年度补缴税收,由同级财政按照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3、改制过程中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4、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缴纳的税收,挂牌后,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新沂市 《新沂市关于推进企业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2】51号

1、企业因在场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工商、税务、房产、国土等部门只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对因变更产生的相关税收,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的全额予以奖励。 2、企业因在场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审计调账增加年度销售收入及利润需补缴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的全额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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