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2014年后,原《关于印发的(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 2007] 86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 87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 88号)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9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