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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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江苏电网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并网公用发电机组。已进入商业运营的自备发电厂以及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监办)会同省经信委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实施,并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办法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

考核和补偿情况的统计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江苏电网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50%额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分别为额定容量的50-100%。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大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大于0.98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

热备用、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8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五)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指定的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的预留发电容量服务。

(六)热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指定的未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1小时内能够调用的热备用容量服务。

(七)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

第九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发电机

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确定预留的最低备用容量。 (三)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对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进行统计等工作。

(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 (五)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六)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省电监办和省经信委。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 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基本辅助服务不予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相应的考核。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有偿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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