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20141009要点

附件5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卫星地球站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为全国范围内(含走出去平台)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或用户提供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地球站技术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技术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以下将 “一级保障技术系统”、“二级保障技术系统”分别简写为一级、二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四条 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其中至少一台为工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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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发电设备,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一级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三)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六条 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对所承担的卫视节目上行任务,应配置本站应急信号源,且宜为带台标的信号。

第七条 如地球站配置远端复用加扰设备,应对清流信号和主备加扰信号进行监控和录像,能够实时监测复用加扰设备运行状态;一级应具备在紧急情况下切换至输出清流的能力。

第八条 上行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编码器、复用器、调制器、上变频器、高功放等设备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上行链路中,中频之前(含)切换环节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接入跳线板或配备应急跳线装置;

(二)上行链路应至少具备2个切换环节,且上行链路中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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