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12.4)

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执行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等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选择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在不超过规定等级范围内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轮船(不包括旅飞机 游船) 包括出租小汽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二)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第八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中国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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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文件规定,购买政府采购机票。购票人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购票,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目的地无公务机票航班的,出差人员应写明原因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的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二)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手续费凭据报销;

(三)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保险期内每人一份)、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

第十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系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试验和检测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中心主管领导和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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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费凭据报销,并提供报销说明。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自驾车和租车出差的,不发放交通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科研合作等,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邀请方或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到农村、野外基地等做调研、实验的: (一)实际支付住宿费而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当提供住宿相关说明,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凭取得的内部收据或收款人收条(还需提供收款人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审计查证)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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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未支付住宿费且伙食费自理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可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发放。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用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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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其他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到远郊区县参加科研任务相关会议、培训、或执行科研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

第二十六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且食宿费由举办方承担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举办方收取会议费和培训费的,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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