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范本条件(红皮书)

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

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

(a) 发出一口头指示;

(b) 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 以及

(c) 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 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

3.4 工程师的撤换

如果雇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商 (i)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 (ii)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b) 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

(c) 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 (d) 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

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

(a) 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 (b) 按照承包商同意或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决定,在此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

(c) 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

(d) 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按照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

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 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

(d) 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雇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

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超过了缺陷通知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商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雇主,则承包商应按指示行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商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对雇主不负责任。

4.6 合作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 (a)雇主的人员;

(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 (ii) 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 4.8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该: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10款【雇主的接收】进行移交,以及

(e) 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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