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
药店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7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
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76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010年实行“总额预付、项目实付、单病种支付相结合”结算方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2 / 3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市级统筹区
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间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包括异地就医的费用报销)。
第二章 结 算
第四条 对本年度内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