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Page 1 of 200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 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Page 2 of 200

其他人员批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必须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能力。

(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

(四)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没有到期日,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六)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七)发行银行赎回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八)本金的偿付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

(九)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发行银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发行银行的其他限制。

(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十一)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十二)不得包含妨碍发行银行补充资本的条款。

Page 3 of 200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