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试行)
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体育课程在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性。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职高专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在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是高职高专院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和对体育课程建设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 体育课程是高职高专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达到增强体质(体能)、掌握体育知识、技术与技能、促进体育素养与健全人格养成,提高职业准备水平为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高职高专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 体育课程是寓体育知识技能学习掌握与运用、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教育、职业综合素质养成教育于体育学习活动之中的教育过程,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素质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 基本目标
通过体育课程学习,培养学生体育兴趣,掌握科学的体育锻炼方法,至少熟练掌握一项体育运动的基本技战术;全面发展体能素质;养成自觉参与锻炼的行为习惯,提高终身体育锻炼能力;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良好的人格特征、积极的竞争意识以及团队合作态度。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在实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学有余力的同学及高职高专的专业特性制定的。
通过课程学习,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体育文化知识素养、体育运动技能水平和体育观赏能力,形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与提高终身体育的能力。
结合今后从事职业的职业资格标准,利用体育的手段,掌握发展职业体能的方法,了解常见职业性疾病的成因与预防与体育康复的方法,促进良好职业综合素养的形成。 三、课程设置与结构
第五条 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列入课表的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得少于108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评奖评优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打破原有的院(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
学生的需要;各校可供学生选择的体育项目数应不少于8个;学生接受同一项目的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学年。
第七条 在必修课的基础上,应根据学生体育兴趣、专业(群)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开设体育选修课。对部分因病、因伤、肢体残疾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要学习目标的体育课程。
第八条 要强化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体育锻炼工作的管理,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落实。
第九条 应努力将公共体育课教学与专业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运动训练与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体育社团活动等纳入体育课程化管理,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和具有鲜明职业特点的课程体系。 四、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条 选择和确定体育课程内容,应紧扣课程的主要目标,实现健身性、实效性、科学性、人文性、职业准备性的有机统一。以“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出发点,以身体练习为作为体育课程的主要载体;根据学生体育兴趣、地域、气候、场馆设施以及专业(群)等特点选择课程内容,强化身体素质练习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内容在课内的体现,提高课程对学生健康的促进作用;以人为本,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适应学生个性发展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素质结合专业(群)人才培养规格,反映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体能、职业病康复体育处方和职业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