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12 【实施日期】200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 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下简称《备案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以下简称《执法条例》 )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 通知》(豫政[20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 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审查的范围
(一)各县、区、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以\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公告\名称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 1 / 2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在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除地税系统以外实行省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发布的在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
二、备案工作的要求
(一)各县、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2002年11月1日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1月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02年12月1日前一并报送市政府备案。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件一式5份;有起草说明的,应提交起草说明一式2份。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四)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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