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 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

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10、销毁工作结束后,公司仓库负责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销毁情况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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