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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系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19)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考勤管理功能

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二)、安全管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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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带定位仪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携带定位仪人员呼叫时定位仪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4、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功能。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定位仪编号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定位仪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定位仪、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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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或矿监控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矿监控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接地电阻<5Ω。

(四)、井下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七)、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定位仪,严禁一人携带多个定位仪入井。 (二)、携带定位仪下井人员在下井之前要检查定位仪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定位仪编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改定位仪信息或充电。

(三)、井下工作人员严禁随意更换、拆卸定位仪,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处理。

(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定位仪进行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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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人未经六大系统办公室、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拆卸或监测识别卡。

(六)、监控值班人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专业维护公司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各单位职工或管理人员发现人员定位系统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等个人信息如有变动 ,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系统部门,人员定位系统维护人员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的信息录入管理。

(四)、各有关科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人员定位装置的看护管理,负责部门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

(五)、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单位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定位仪,不得因定位仪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七)、各分站电源由供电科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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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恢复停电。

(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单位或有关领导同意,并得到调度室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受意外损害,程度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部门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电器维修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负责各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需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第十一条: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六大系统办公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实行每天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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