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
考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苏卫基妇[2006]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6〕1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定,为提高我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规范化建设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基本设备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设备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基本设备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报我厅备案。
二、《基本设备标准》或各市调整后的基本设备标准,是今后对乡镇卫生院、农村社 1 / 2
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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