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总说明

一、《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汁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其费用可约定,或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

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内容: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

4.另外,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发生时当事方可约定,或按专业分包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3.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

十五、本定额基价未考虑市场风险因素。

十六、本定额基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333以内或以下”者,包括333本身;“333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333本身。

十七、本定额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费用组成说明及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组成,定额各项费用组成中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问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材料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表见附表1。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 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是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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