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阶段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水函[2008]455号
有关市县水利(水务、水电、水产)局、省直泵站管理单位: 2006年以来,国家及省先后安排了大量投资,对大型排涝泵站进行更新改造。目前,部分泵站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即将开展阶段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工作,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并为竣工验收打好基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阶段验收范围
列入《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规划》的我省60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泵站机组整体投入运行的,可一起进行机组启动验收,验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二、阶段验收依据
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泵站安装及验
收规范》(SL317—2004)、《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验收规范。
三、阶段验收程序
1、按照规范要求,阶段验收之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省部级以上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测定主机组在设计和非设计工况(或调节工况)下运行时的主要水力参数、电气参数和各部温度、装置效率及泵站效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及供货厂家等有关单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方案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项目法人试运行合格后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检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20个工作日将“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10个工作日内需将验收所需材料(见附件1)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有关单位,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委员会组成等有关事宜,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阶段验收条件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泵站土建工程已基本完成,必须动用的部分水工建筑物和输水管道已通过分部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进水、出水池水位及来水量均满足试运行要求。
2、主机组及辅助设备已安装完毕,有关工作闸门、检修闸门等断流装置及启闭机设备也已安装完成,并已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能满足泵站试运行要求。
3、泵站供电确有保证,供电线路、变电所等均已验收合格,试运行用电计划已落实。
4、泵站消防系统已通过检查验收,消防设备已齐全、到位。 5、试运行方案已经批准,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已制定,试运行值班人员已配齐,岗位责任明确。
6、尚未完成的其他工程已采取必要安全隔离措施,并能保证试运行与其他工程安全施工互不干扰。暂不运行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了必要处理。
7、泵站试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设备已安装调试合格。通信系统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8、质量监督机构对机组启动验收阶段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五、阶段验收内容
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应进行以下工作: 1、审查机组启动验收具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