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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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均衡

作者:刘 佳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20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各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共享力度在不断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侵犯。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说,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金融机构应该以净收益作为取舍标准,寻求金融信息共享量的最佳点。

[关键词] 个人金融信息 金融隐私权 成本收益 均衡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个人金融信息的不断丰富,各金融机构在不断加大这些信息的共享力度,以期降低风险,增加盈利。然而,广大金融机构在共享的同时却往往忽视对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如何寻求二者的均衡,已经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一、个人金融信息共享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个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有关交易记录及因此提供的个人资料。它体现着个人收支、资产与负债及消费习惯,一般认为属于个人隐私。

传统法律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共享,即金融机构能否将所持有的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用于与其他机构共享,有严格限制。近年来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出现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机构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个人金融信息共享上。如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的征信制度,就是通过征信系统提供潜在借款人准确可靠的信息,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测,提高信贷效率。国内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将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把分类后的信息提供给关联企业或商业机构,从而便于向客户推销新产品,增加机构盈利。

共享个人金融信息不仅能够帮助金融机构降低信息收集及运营成本,实现业务扩张,而且有利于更全面地掌握客户的金融信息,降低经营风险,不断增强金融竞争力。 二、金融隐私权及其特征

所谓的金融隐私权,指信息持有者对其与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它与信息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紧密相连,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混合性商事权利,其主要特点有:

1.专属性。金融隐私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被权利主体转让、抛弃或被他人继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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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控性。金融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侧重于权利主体对他人非法获取和披露隐私的限制及对自己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等内容的支配。

3.限制性。金融隐私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限制。 金融隐私权一旦被侵犯,后果非常严重:不仅公民的个人财产遭到损失,精神受到打击,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危及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三、个人金融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1.金融机构利益保护与客户利益保护的冲突。个人金融信息的共享,是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而金融隐私权是为了保护单一客户的个体利益而设定的。二者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公法与私权、社会本位与个体权利本位的冲突。

2.信息需求与信息管制之间的冲突。个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隐私权冲突的本质就是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与管制之间的冲突。对于金融机构,一方面,获取足够的客户信息是其降低成本、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对消费者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也是它的重要责任,一旦侵犯了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就要付出沉痛的代价。

3.信息披露监管与信息保护监管之间的冲突。在金融监管中,一般都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质量方面提出了要求。而金融隐私权法律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金融信息的保护,避免金融体系爆发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仅鼓励金融机构全面披露必要信息,同时负责监督其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这就产生了矛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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