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编者按: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以下简称“汇发[2012]36号文”),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有关银行自身业务数据和账户数据报送的要求和接口规范下发各外汇指定银行。为帮助各银行更好的理解与实施接口开发工作,现就汇发[2012]36号文中,在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做出统一解答。
一、离岸账户是否属于汇发[2012]36号文的账户信息报送范围?
答:账户数据采集范围取决于开户主体的性质,离岸账户应该按照汇发[2012]36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2]42号文”)中,未提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1]49号文”)中的账户内结售汇数据从何时开始联调测试和报送。请问该部分数据从何时开始报送?
答: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自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启用后开始报送,各银行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联调准备工作。外汇局将与汇发[2012]36号文的内容一并进行联调测试。
三、汇发[2012]42号文中规定,凡是与资本项目账户有关的同名划转都应该报送。请问资本项目账户包括哪些?
答:请参见汇发[2012]36号文附件2的6.5账户性质中所包括的资本项目账户类型。 四、针对一类业务,如果银行选择界面录入,是否可由分支行自行录入? 答:可以。
五、对外担保是否包含离岸部提供的担保? 答:不包含。
六、QFII月度资产负债信息中,“股指期货成本”字段如何填写? 答:可填为0。
七、QFII机构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信息的“结算日”字段指的是交易所交易日还是银行交易日?
答: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
八、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属于现钞户还是现汇户? 答:如果不特批为现钞户,则为现汇户。
九、外债展期应该如何报送?是报送变动信息吗?
答:一笔外债展期应该体现为“签约信息”的修改,即对“签约信息”中的“到期日”的修改(原外债编号不变),而不是报送变动信息。变动信息只体现对外负债头寸及息费的增加或减少,例如提款、还本、付息、付费、减免。 十、定期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是否报送?
答:除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中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其他定期存款账户均应报送。 十一、如果某类业务不存在,应该报送空文件还是不报? 答:不发送。
十二、关于《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及《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勘误说明。
(一)《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P14页 (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其中: 1、数据术语 报告期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变动发生的月份,格式为YYYYMM。 2、数据格式
3、数据字典 BUOCMONTH 报告期 数值型,6 必填项,格式为YYYYMM。 (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P96页 STRDECODE >”,同时对 十三、MTS系统是否需要升级?
答:需要升级。目前MTS对发送文件进行了严格校验,包括文件命名格式校验和批号控制,即仅能发送BOP开头并符合文件命名格式的数据文件和控制BOP文件的批次号,因此需要扩展其对其他文件类型(如CFA、ACC和JSH文件)的支持。 十四、接口文件可否由分行生成?
答:可以,但生成的接口文件必须符合接口规范并由总行统一经MTS报送到总局。
十五、《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中如果某账户当日没有收、支交易发生,是否可以不报该账户的收支余信息? 答:可以。
十六、操作类型中的D-删除什么情况下使用?
答:是指报了不该报的数据情况下使用,删除后原业务编号不能重复使用。且一旦报送了某笔业务的变动信息、履约信息或余额信息,该笔业务的签约信息不能被删除。 十七、有哪些数据需要开发接口?
答:账户数据必须开发接口,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可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报送方式,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资产负债信息不需要进行接口开发,外汇局会提供报送界面或规范的格式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境内银行报送资本项目有关数据和账户数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本项目有关数据境内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银行资本项目数—1—据采集规范(1.0版)》(见附件1)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的范围包括:境内银行作为债务人借入的外债、境内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境内银行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贷款(外保内贷)、境内银行接受境内企业提供的外汇质押向债务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境内银行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数据等业务的信息。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的范围包括: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境
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信息、境内银行作为开户行报送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信息等。二、账户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和《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见附件2)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账户信息。—2—账户信息包括:境内非银行机构、境外机构及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规定需要报送的人民币账户等三类账户的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境内银行为境内个人客户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信息暂不报送。三、上述数据报送的内容、方式、范围和频率及其所涉数据采集规范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数据采集规范。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四、上述数据开始报送的具体时间另文通知。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联系电话:特此通知。—3—附件:1.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2.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