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文件
校政?2004?22号 签发人:张文祥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竣工
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安徽理工大学
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投资行为,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安徽省审计厅、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淮南工业学院基建、大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淮工院审字?2000?第02号)中的“工程竣工
决算审计”部分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决算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基建、装饰工程和单、专项维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决算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款,不得批准财务结算。
第三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范围
(一)纳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维修计划,资金来源于预算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的基建、装饰工程和单、专项维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二)未纳入学校年度基建维修计划,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立项手续齐全,并由学校支付资金的单、专项维修工程;
(三)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手续齐全,各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维修工程。
第四条 审计方式
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送审工程造价确定审计方式。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建、装饰工程和单专项维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由审计处审计后,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审计处组织人员审计。
第五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 (一)有关审计法律、法规;
(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预算定额标准;
(三)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价款结算、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市场信息价格等现行文件资料;
(四)学校有关规定;
(五)竣工项目决算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将工程决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核签字后的工程决算书和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签收,送审资料不全,审计处不予受理;
(三)审计处根据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确定审计方式,组织实施审计;
(四)审计处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初审情况。若为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需事先向审计处提供初审有关资料,经审计处同意后,再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通报;
(五)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承建单位和审计部门(若为委托审计,则为中介机
构)合议会审,认定审计结果,填写工程决算审查核定表;
(六)撰写印发审计验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和维修面积、承建单位、开竣工日期、审计依据、内容、时间、原决算造价、审减(增)金额及审定造价、审计意见、审计验证的有关附件等;
(七)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上报校领导,校领导签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签证单,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按签证单核定的工程造价同承建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八)立卷归档。应归档的主要文件有:审计通知书、委托审计协议、审计验证报告、审查核定表、审减(增)明细表、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竣工决算审计签证单等。
第七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立项是否真实正确,重点查明有无多列、少列、错列项目的现象; (二)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正确,重点查明计算运用数据与竣工图纸是否一致;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是否存在多计、重计或漏计工程量的现象;
(三)审查定额套用是否正确,重点查明定额套用中有无低套高、少套多、换算不合理等现象;
(四)审查材料的规格、型号、单价、用量和计算是否正确,若为甲供材料,审查是否有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的合同或协议及供材签证清单;承建单位自购材料,应提供购材的有关证明等,否则不予认可;
(五)审查工程资料(含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资料)记录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真实;
(六)审查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对招投标工程重点审查工程变更部分、工程相关的附属工程和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部分。
第八条 送审时间与反馈时限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结束后的 10天之内,将审核后的决算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接到送审的决算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视工作量大小,确定反馈时间,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
第九条 必审项目不经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属于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对学校项目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如需项目承建单位提供补充资料,项目承建单位应在接到审计处通知后一周内将所需材料报审计处,需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认可的,应在报审计处前送交学校项目管理部门认可,逾期不提供,将以审计部门审定的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应积极认真地配合审计部门,共同维护学校的利益,对工程决算审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学校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安徽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4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6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