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业应对“入世”冲击的法律思考(上)

中国电信业应对“入世”冲击的法律思考(上)

摘要: “入世”给中国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都带来挑战,应当突破法学界以往只关注电信服务业的视野,分别针对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的特殊情况,参照世贸组织《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寻求各自的法律对策,并重视相互间的照应和配合。

关键字: 世贸组织 电信制造业 电信服务业 冲击 对策

世贸组织的《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为实现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开放基础电信服务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入世”将给中国电信业带来巨大挑战。我们应当分别探寻中国电信制造业与《信息技术协议》、中国电信服务业与《基础电信协议》的差距,研究缩小和弥合这种差距的对策,为中国电信业的体制改革和立法完善提供建议。 一、“入世”对中国电信制造业的冲击

“入世”对中国电信制造业的冲击主要来自世贸组织1997年通过的《信息技术协议》,该协议要求参加方在20XX年1月1日前取消20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面对发达国家信息技术产品可能大量涌入的局面,中国电信制造业的未来不容乐观。这首先根源于中国电信制造业的落后现状。主要表现为:(1)总体规模小。中国电信制造业的总体规模只是美国的8%、日本的10%,其产值只占世界电信制造业总产值的%,其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仅占%,尚不足以与电信制造业强国平等竞争。(2)产品结构不合理。中国电信制造业三大类(投资类、消费类、元器件类)产品之比目前只相当于美国50年代中期、日本70年代末期的水平。虽然投资类产品占电信制造业产值的比重在逐年增加,但多为中低档产品。消费类、元器件类产品发展水平比国际水平落后约15年左右,生产的集成电路大都档次较低,高档产品仍需要进口。(3)技术创新能力差。中国电信制造业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难以提供市场急需的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独立的技术体系,主要关键技术和高精尖技术基本上由发达国家所主宰,一代又一代引进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观。(4)产业集中度低。长期以来中国电信制造业力量分散、规模小,近几年通过兼并重组使规模和集中度显著提高,1998年电信制造业“百强”实现的总产值、销售收入和利税分别占全行业的42%、74%和92%,但与世界知名相比,规模和实力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如1998年中国电信制造业“百强”销售总收入是亿元人民币,只相当于IBM公司的%.(5)出口品附加值低。中国电信制造业总体上还处于粗放型和劳动密集型

阶段,出口的信息技术产品多数是低附加值产品,而进口产品的附加值则相对较高,如1997年交换机进口平均单价是出口平均单价的倍;另外,加工贸易呈上升趋势,一般贸易比重不断下降,直接影响了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附加值。(6)软件业发展滞后。从规模看,中国软件销售额占世界的份额目前不到1%;从水平看,国内生产的主要是中文处理软件和应用软件,共性软件和系统软件基本上是国外产品;从市场占有率看,国产软件仅占国内市场的32%,进入国际市场的软件产品就更少。目前,中国的软件开发仍停留在小手工作坊、低水平重复的阶段,远没有形成规模产业,且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呈现扩大趋势。

如此弱小的中国电信制造业在“入世”的冲击下,更是雪上加霜,所遇到的挑战将是空前的。主要表现为:(1)中国电信设备的进口平均关税水平在未来几年将由目前的8%左右降至3%,国外设备将更容易进入中国市场,并享受“国民待遇”,在价格上挑战国内电信制造业。(2)国外将改变以往在中国的做法,即以赚取销售利润附加值为主转变为向合资加大投资,扩大股权,从获取收益为主。(3)国外同行参与中国国内市场竞争,国内用户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国内制造业将可能流失一部分传统用户。(4)国内电信制造业难以与国外顶尖抗衡,在技术更新、设备升级方面,将遇到更大压力。(5)外国电信及外资的大量涌入,由于其工作环境、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出国培训等条件都强于国内,将会导致国内的人才流失,特别是高级人才流失。 二、加快发展中国电信制造业的法律对策 (一)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保障措施

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国内电信制造业难免受冲击。为减少重大冲击造成的损失,可利用关贸总协定(GATT)保障措施的有关条款来保护国内电信制造业。这类条款主要有:

1、避免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冲击。1994年GATT第19条“某些进口的紧急措施”作为主要的例外条款,准许在贸易自由化以后,面对大量进口产品和日益增加的进口压力,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即满足规定条件后,经WTO授权,该成员可引用数量限制或修改及撤消关税减让义务的方式保护国内受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产业。数量限制可以是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义务是指可以重新修改降低的关税或完全撤消最初作出的关税减让。

2、允许抵制不公平贸易。GATT第6条及第16条规定,一成员如果认为某成员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国内正常贸易中的销售价格,或得到政府补贴而出口,并因为这种倾销和补贴给进口方造成国内工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进口方对此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3、允许重新谈判修改关税减让义务。GATT第2条规定,在新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之前,或在特殊情况下经WTO授权的任何时候,成员可以就关税减让表中的优惠或税率进行重新谈判,修改或撤消已作出的减让。但应考虑到对其他成员造成的影响,必须对其他成员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进行补偿谈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成谈判协议,申请方可以随时采取行动。美国、加拿大、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曾被允许进行这种谈判,印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巴西也援引过此款。 4、允许过渡期内将电信制造业纳入“特定工业”。所谓“特定工业”就是可以给与特殊保护的“幼稚工业”。GATT第18条规定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对经济发展,尤其对特定工业的兴建与发展提供援助。特定工业的范围包括:(1)某一新工业;(2)在现有工业中建立一项新的分支生产部门;(3)对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改造;(4)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的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扩建;(5)对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坏的工业的重建。包括电信制造业在内的中国信息产业是刚刚兴起的朝阳产业,在特定工业中属上述第(1)类。

5、维护国家安全的例外 .GATT第21条最为敏感,它授权成员国为国家安全可以不履行GATT项下的义务,即本协定不能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它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不能防碍任何成员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对核材料、武器交易或战时采取的行动;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二)政府扶持电信制造业的法律对策

1、增加对民族电信制造业的投入。电信制造业作为高技术产业,属于高风险产业,没有政府或金融业在资金上的强有力支持是难以迅速成长壮大的。为了增加对民族电信制造业的投入,在立法和政策上,应当肯定如下措施:(1)政府对国有优势以增加投资、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培养其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竞争能力。(2)鼓励、支持大型电信制造公司进入主板市场,同时加快建立创业板市场,为具有较大产业前景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较弱的高新技术项目创造融资条件。(3)加快银行业体制改革步伐,完善主办银行制度,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扶持处于幼稚阶段的电信制造业,从政策上鼓励它们对电信制造业发放风险贷款、提供出口信贷支持或贷款担保;还可学习日本、德国等国的银企结合经验,探索银行向银行参股东的途径,实现银企结合,培植大型集团。 2、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民族品牌。中国电信制造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巨大中华”的群体突破,已经具备了为中国电信事业现代化提供设备的能力。建议制定《电信设备和产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使用非国外贷款的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内制造商参与竞争;电信服务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或产品同时,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国产可替代性设备或产品;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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