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级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是十六大报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的阐述中,所包含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它常被称为“四句话”,其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为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组成部分,是一种科学的认识,是正确地解决社会主义的社会宗教问题。理论和实践证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非常合理的、重要的、必要的。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由我国宗教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我国是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我国宗教具有“三性”的特点,这“三性”正是叶小文同志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中所概括总结的。它们是: 1、宗教的长期性

宗教自从产生后有着自己的发展历史和规律,还将伴随着人类走向社会主义阶段。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所以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然有长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 2、宗教的群众性

从我国信奉各种宗教的人数、比例及影响来看,对宗教不可轻视。泽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说:“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广大信仰群众看作积极力量和与党有着血肉联系,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生动体现。

今天我们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21世纪,时代要求我们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宏伟事业中去。正确处理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他们当中的凝聚力,有利于团结他们,群策群力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3、宗教的特殊复杂性

宗教是一种信仰,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实体,与社会有着纷繁复杂的关系,它往往同政治问题、社会经济制度等相联系,涉及到群众关系、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尤其是在现在宗教越来越同复杂的社会政治斗争、民族关系甚至有的冲突、战争在一起。如何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这是一个很敏感、复杂的课题,我们需要认真和慎重对待。还有不容忽略的是,冷战结束后,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妄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很好地认识宗教的特殊复杂性,明辨深思,对渗透要提高警惕,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积级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促进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从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来看,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必然的是理所当然的,这是由宗教自身的特征决定的,既然宗教与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既然信仰宗教的有不少群众,既然宗教是特殊复杂的,那么,我们就要使宗教成为社会中一个和谐因素、各级力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宗教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与所处的社会处境相适应的问题。从历史上来看,各种宗教的存在和向更高层次发展,事实上都是与所处的社会不断适应,不断进行整合。宗教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不断要调整自己,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还做些改革,如基督教历史上马丁.路德倡导的宗教改革,就是顺应了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也看到任何一个社会的宗教都必然遵从并服务于它所处的国家的社会制度。例如中国汉地佛教就是这样,东晋时代的佛教领袖道安曾说:“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高僧传释道安传》),明确指出佛教必然对国家和社会采取的适应态度。同时这也不违背宗教经典和信仰。中国各宗教具有爱国爱教的传统,特别是宗教中的伦理道德,是可以在伦理道德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协调的。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宗教徒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相适应不仅包括宗教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思想文化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且还包括努力挖掘宗教思想的优秀成份。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宗教界理所当然地应和全国人民一道通过自己的方式投身于这一事业。这要求宗教徒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思想中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内容,发挥宗教文化道德的功能。用教义教规中积极向上的内容,引导信教群众面向现实,服务社会。

从实践上来看,中国宗教就一直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且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举例来说,解决后天主教、基督教发起了爱国运动,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我国宗教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尽管宗教徒的信仰与别人不一样,但他们仍然爱国、爱人民、爱劳动、热爱人生、热爱社会主义,并且实践教义不断行善,服务众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如基督教倡导“作光作盐、荣神益人”,加强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倡导“爱国是天主的戒命”,主张民主办教;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伊斯兰教倡导“两世吉庆”;道教提倡“和光同尘,济世利人”等。这些入世主张促进了教徒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为社会主义祖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宗教界积极参与抗洪救灾,济贫扶困,开展慈善公益事业,发起了“宗教反邪”(即反对邪教“法轮功”)活动,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体现了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实践证明:宗教是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目标,是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方向和动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实际上,我国的宗教事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好社会主义,宗教事业是不可忽视的,也要建设好。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十分重要的,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关键在于积极引导和有效管理。党和政府在新时期为了建设好社会主义这一伟大事业一直注意努力做好宗教工作,尊重和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且努力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宗教界人士还参与国家的政治协商,成为政协委员,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地位。这说明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就具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机制,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注意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中来,万众一心搞社会主义建设,既有利于提高信教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祖国的繁荣富强。虽然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不同,但这种差异是次要的,而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若双方“信仰上相互尊重,

政治上团结合作”是完全可以共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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