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010年保代培训记录:“(1) 历史问题,从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规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如对现在不构成重大影响则不是障碍,如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目前来说,历史出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无形资产出资。
(2) 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
(3) 资产不完整,出资不真实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 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1)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2)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1个会计年度;3) 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4) 注意上述出资不到位所占比例均是指占当时注册资本比例。”
从实物操作的角度来看,出资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项的问题,一方面是出资不实,另外一方面就是出资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或违反相关规定,而这样的瑕疵导致公众对于股东的出资的判断存在障碍。
具体到具体的出资瑕疵情形,出资不实的情形有:①出资未能及时到位;②虚增出资资产价值;③出资之后抽逃出资;④出资资产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⑤股东拿不能用于出资的资产出资;⑥股东拿公司的资产出资;⑦评估调账后转增资本;等
出资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有:①没有验资报告;②没有评估报告;③出具报告机构不具有执业资格;④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⑤设立方式与工商登记不符;⑥出资不及时;⑦因汇率差异导致验资瑕疵;等
至于出资不实的解决方式,现在看来主要有两种:①原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差额,一般出于保险起见会拿货币资金补足出资;②如果以前是以与公司无关或者不允许出资的资产出资的,那么原股东可以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原出资资产置换出来,以保证出资的充实性。当然,如果第一种情况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情况下,为了更加保险也可以采取直接资产整体置换的方式。如果是出资程序方面的问题,一般会由申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保证以前出资是真实充实的就可以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增资未验资——蓝色光标(2010年上市)
公司 2004 年10 月30 日增资未经会计师验资,凭“交存入资资金凭证”进行了工商变更及备案。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 号”第十三条规定,“三、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发行人2004 年10 月注册资本增加时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实行该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增资款项均足额缴汇公司注册资本专用账户,凭“交存入资资金凭证”进行了工商变更及备案。
2009 年8 月28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次出资进行了复核,确认“截至2004 年11 月2 日,有限公司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购的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400,000.00 元。”另外,上述股东出具了《关于公司设立以来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对公司历次增资进行了确认,公司产权清晰,对公司上市不产生实质影响。
二、以实物出资,出资价格与评估价值不符——蒙发利(2011年上市)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发利”),其主营业务为按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蒙发利设立时,出资人存在以实物出资的情形:出资人以汽车坐垫、毛巾布、斜纹绷带等实物出资。根据上述物资的增值税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记录来看,出资人用作出资的实物价格为53.54万元(含税价格),该等物资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为45.76万元,并由出资人约定作价40万元,用于对蒙发利的出资。
根据蒙发利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为了弥补蒙发利设立时的股东出资瑕疵,蒙发利在设立时的实物出资人于2011年3月31日向公司交付了共计40万元,作为补充出资,公司收款后的财务记录为“借:银行存款 40 万元 贷:资本公积40 万元”,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补充出资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确认蒙发利已收到补充出资款。
在本案例中,由于出资人用以出资的实物有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其价格,且增值税发票显示的实物总价高于出资人约定的作价金额,股东事后又向公司交付了4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充出资,故蒙发利设立时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的瑕疵得以弥补,未对其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三、出资未及时到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川润股份(2008年上市)
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出资未及时到位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
(一)公司前身川润集团的出资及验资情况
1、1997年9月12日,川润集团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1997年9月9日,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出具了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对拟设立的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截至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