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技术场科技金桥奖表彰奖励办法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技术市场建设、发展、管理、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调动技术市场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和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山东省技术市场设立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金桥奖的受理、评审、奖励和日常工作。

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包括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项目三个奖种。每年评审一次,每个奖种每年奖励数目不超过150项(人)。

第三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在开拓和发展我省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并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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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金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金桥奖的奖励范围是在技术市场管理与服务、技术市场理论研究、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引进、开发、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进集体奖: 一、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成绩显著,全年经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500万元,或技术性收入200万元以上;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20万元,或年创利润2万元以上。

二、开发科技新产品和实施技术成果年创产值500万元以上;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10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2万元以上。

三、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有效开展信息传递和技术中介服务。每年向企业及社会提供科技信息200条以上,促成技术中介项目50项,为社会新增产值1000万元,利税200万元以上。

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集团),或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或科技性、示范性基地2--3个,年创产值150万元,利税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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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较完善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和上报技术市场统计报表,卓有成效地开展统计分析、评价工作;在技术市场人才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每年举办具有特色的技术交易2次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亿元以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进个人奖: 一、在本单位领办、创办科技型开发实体,年创产值150万元,利税20万元;使本单位自身经济效益达到年人均2万元以上。

二、为主组织技术中介服务,每年促成技术中介项目3项以上,为本单位增加创收2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后每年为企业新增产值500万元,利税80万元以上。

三、为主组织和参与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成果的引进和转化,使企业年新增产值3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并在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的宣传实施和技术市场人才培训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五、认真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出色地完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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