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

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科发计字[2003]228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3.08.12 【实施日期】200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3]228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杰出科 1 / 2

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试行)第七条规定,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4个专业评审组,分别挂靠院基础科学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局、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和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涉及国防科技的评审内容,由挂靠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的专业评审组单独组织评审。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一般不超过30人,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院科技奖励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

(二)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建议名单。 (三)对评奖的异议进行终审。

(四)研究解决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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