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各类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样品采集规定见表3。要求采集地下水、地表水和农产品样品的重点区域,采样点与该区域土壤采样点要求统一。地表水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5.3 背景点位布设

以“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布设的4095个土壤典型剖面和862个主剖面点位作为本次调查的背景点,原布设点位已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取消该背景点,但应提供原背景点的现场景观照片和出具核准说明书。背景点内包含土壤剖面点,剖面的规格一般为长1.5m,宽0.8m,深1.2m,具体采样要求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

各省应组织对土壤典型剖面进行重新勘查,并绘制1:25万比例尺的土壤典型剖面及主剖面对比调查点位分布图。 5.4 点位优化调整

混合区域根据调查资料和调查网格划分情况,对均匀布点的相邻监测点位,如所代表区域内土壤类型和作物种类相同、污染物分布很可能均匀,可将相邻区域合并为同一土壤采样单元,对合并区域内土壤按均匀布点采样,混合样品进行监测分析,减少实验室分析样品量。分析结果应代表原划分的各个网格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主要适用于草原和沙漠地区。 重点区域加密布点后,该区域内原有的按普查区域网格布点法所布设的网格点自动取消,保证重点区域不进行重复布点。

表3 重点类型区土壤布点及环境样品采集要求一览表

样 品 采 集 要 求 重 点 区 域 类 型 农产品 土 壤 地下水 地表水 (农业区) 重污染行业企业及周边地区 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 城市工业(园)区及周边地区 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放、焚烧处理处置场地及其周边地区 油田、采矿区及周边地区 污水灌溉区 主要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地 大型交通干线两侧 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地区 其它怀疑污染区域 √ √ √ √ √ √(含剖面) √ √ √ √ √ √ √ √ √ √ √ √ √ √ √(灌溉水) √(灌溉水) √ √ √ √ √ √ √ √ √ √ √ √

如同一网格区域内土壤类型不同,则应按不同土壤类型将该区域分别并入到周围同类土壤网格中,取消该网格内中心点。或按该网格内主要土壤类型进行定类,选取该网格内主要土壤类型区域布点。同时做好土地利用方式情况的记录。

省域交界处跨越两个或多个省的网格区域,应在该网格内所占面积较大的省域内布点。 背景点与网格中心点落在同一网格内时,选取背景点作为该网格内的监测点位,该背景点表层样代表该网格内的监测点位样。

普查区点位布设经现场勘查,遇到下列几种情形的,应予以调整:

(1)网格中心点落在大面积的河(湖、库)面的,应取消该类网格中心点;部分网格落在河(湖、库)区内的中心点,应将点位平移至网格区内的最近距离的非河(湖、库)区选择备采点。

(2)网格中心点落在山地,中心点所在山地采样困难的,取消该类网格中心点,在山地周围边缘区布点网格内选取(或增加)监测点作为备采点。

(3)网格中心点落在公路带的,在公路两侧150m以外分别选取一个点作为备采点。 (4)网格中心点落在高原(戈壁、沙漠)区,区域受人类生产活动影响较小,可适当将相邻网格区域合并,缩减区域内监测点位。 6 地图布点与现场勘查校正

通过上述方法确定的调查区域内理论监测点位集,还要通过必要的现场勘查,最终对理论布点进行检验和优化。现场环境条件不具备采样条件需要调整点位的,现场点位调整后要对电子地图网格所布点进行调整,最终形成调查区域内实际需要实施监测的点位集。

现场勘查可与采样行动结合:在按已布设的监测点位实施采样时,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进行调整,记录调整原因和调整结果,确定新的监测点位地理属性,校正原调查点位。 7 注意事项 7.1 布点验证

在点位布设不能最终确定前,可进行现场调查及预采样,根据背景资料与现场考察结果,采集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分析测定,用于初步判断污染物空间分异性和土壤污染程度,对布点方式作适当的验证。 7.2 补充布点

正式采样、监测结束后,若发现布设的样点未能满足调查目的,则要及时增设采样点,进行补充采样和分析测定。 7.3 采样点要求

采集土样时应充分考虑土壤类型及属性的典型性、代表性。

一是剖面点尽量选择剖面较完整、发生层段较清晰的土壤,采集剖面土壤样可利用自然发生发育形成的土壤剖面;

二是一般选择地形相对平坦、植被分布较均匀的地点采样; 三是注意避开粪坑、坟墓附近等处人为干扰较大的地点;

四是不在多种土类、多种母质母岩交错分布、且面积较小的边缘地区布设采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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