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保障广大社区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前期准备工作
选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内容。
第一条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市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指导各社区的选举工作;
(四)确定本地区的选举时间和投票选举期限;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做好届末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
各镇组织纪检、农经站、民政办公室和相关单位人员对居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在公布选民名单前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召开第五届居民代表会议,由现任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居民代表评议。述职述廉报告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接受居民监督评议。
第三条 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时间安排、选举规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参选率。
第四条 做好换届选举的业务培训工作
市、镇两级分别对换届选举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市负责对镇级进行培训,镇级负责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骨干进行培训。时间安排按照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实施。
第二章 选举实施细则
选举实施阶段共分为九个环节进行。 第一条 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
推选居民代表的方式按两种方式进行。在两种方式中可任选其一。
(一)联户推选。即每5至15户为一个联户单位组合,选出一名代表。联户方式有两种:一是“自愿联户”,即不考虑住地因素,允许一定户数自愿组合;二是“按住地划户”,即按住地分别将住在一个小区里的居民为一个组合单位。具
体联户方式可根据各居委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推选居民代表,户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二)居民小组推选。即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3至7名代表。由居民小组长召开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推选代表之日止)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参加,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规定名额内按得票多少确定。
居民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按原推选办法进行。 (三)推选居民代表前,要公布选举日和参选者名单。如果有异议要在公布名单后3天内提出,现届居委会在3天内作出答复。推选结果要张榜公布。样式为:
XX社区XX届居民委员会公告 经居民会议(或联户方式)推选,XXX等XX人为第X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现予以公告。 XXX小组 XXX小组 XXX、XXX XXX、XXX XX社区居民委员会 X年X月X日 每个居委会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妇女的比例应占20%以上。
第二条 选举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代表参加,采取投票办法,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确定,确定名额时必须有差额人数3至5人。主任、副主任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居民公告,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不按时主持召开会议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知全体居民。公告样式为:
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经本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本社区第X届居民选举委员会。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XXX 副主任:XXX 、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在选举期间,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被
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予以免职。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原被推选人中得票多的递补。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止。
第三条 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由选举委员会起草,报党支部审核,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后整理成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候选人条件、实施步骤,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条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全社区居民享有选举权利的居民进行人数统计。它涉及到每一个居民的民主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问题,必须按照选民资格认真把关。
确认选民资格。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规定,有选举权的居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为出生日至选举日止。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当地派出所登记的户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