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国内管理会议。
(一)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由我校举办或受委托承办、在我国境内举办的,有国(境)外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双(多)边会议、例会、年会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等。举办国际会议需按要求经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邀请国(境)外人员在30人以下的国际会议,报学校科技处和国际处备案;邀请国(境)外人员在30人以上的,经国际处报教育部审批。
(三)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活动,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校党发〔2011〕15号)、《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校党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减少会议开支,提高会议实效。
第四条 学校举办的校级工作会议按照《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活动,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校党发〔2011〕15号)进行管理。牵头筹办单位应于每年3月份申报本年度校级工作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会期、地点、参加人员及规模、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拟邀请校领导等),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都应实行预算管理,在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
第六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第二条第(一)(二)类会议,会议举办者是直接责任人,经费负责人是审批责任人,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是监管责任人,各自对所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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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三)类会议,经费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自对所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财务处在会议费管理中,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八条 第二条第(一)(二)类会议,举办者根据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的会议费预算表,在预算额度和标准内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第二条第(三)类会议,会议经费属于部门预算资金的,会议费预算表应由经费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凡列入年度校级工作会议计划的,不再报学校办公室审批;未列入年度校级工作会议计划的,报学校办公室,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举办国际会议的应提交科技处、社科处和国际处有关资料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