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

(一)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部分。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50%+能力评价*50%。

(二)毕业生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为各学年相应成绩的平均合成,并以“(基本评价+发展评价)/2”的得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记实指根据第五条评价依据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加减分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品德素质评价上限100分。品德素质评价等级:成绩≥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记实加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学生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类的荣誉称号除外),国家级的加20分,省部级的加9-12分,校级的加4-8分,院级的加1-3

分。

(二)学生所在集体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类的荣誉称号除外),国家级的计20分,省部级的计9-12分,校级的计4-8分,院级的计1-3分,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三)学院认定的记实加分的其它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记实减分的适用条件及标准

(一)受学院通报批评减5分/次,受警告处分减10分/次,受严重警告处分减15分/次,受记过处分减20分/次,受留校察看处分减30分/次。

(二)诱骗、胁迫他人参与宗教活动的,在校园中传教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正规的场所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经查实,传教者、组织者减8分/次,参与者减4分/次。

(三)打架斗殴、赌博、酗酒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4分/次。

(四)违规使用电器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4分/次。 (五)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的,经查实,减4分/次。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经查实,减3分/次。

(七)在校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他人生活的,经查实,减3分/次。 (八)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3分/次。 (九)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

(十)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十一)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的,经查实,分别减2分/次和1分/次。

(十二)学院认定的记实减分的其它适用条件及标准。

三、知识水平评价

第九条 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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