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预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0年版

特别提示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咨询。

2.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出卖人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或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斜线“/”前后文字应在□中划“√”做出单项选择。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

4.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7.本合同题头当事人各为4个,多于4个的买、出卖人的基本情况分别由系统自动添加列出。

8、本合同专有术语解释如下: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确保合同的旅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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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题头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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