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客户预付费购电电费结算协议
合同编号:
供电人:XX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 用电人:
供用电双方就电费结算等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商定用电人按预付费购电方式向供电人交付电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供电人在用电人进线处安装负控计量装置,该装置是符合国家计量、电力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具有用电信息发布服务及购电功能。
2.供用电双方一致同意以付费购电的方式结算电费,付费购电采用 支票或现金 方式支付,待资金到账后,供电人向用电人现场的负控计量装置下发购电量并向用电人出具购电收据。如用电人使用支票方式支付,经银行交换后确认为空头支票或其它原因发生退票,用电人在接到供电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2日内办理换票。因客户原因产生2次退票后,供电人有权拒收客户支票。
3.用电人在用电前到供电人处购需用电量,经双方协商一致,初次购电预结算电价为用电人上月实际结算平均电价( 元/kWh),实际电费在每月抄表后按照国家电价政策结算。供电人根据用电人上月实际结算平均电价和用电人提供的下月用电情况确定购电量,输入负控计量装置中。用电人用电过程中,供电人如发现用电人用电量上下波动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购电量。用电人购电时,供电人出具与购电金额相符的电费收据。
4.用电人购入的电量由负控计量装置进行控制。剩余电量低于预警电量( kWh)时,终端装置将报警提示。电量使用完毕时,终端装置将会报警并自动停止供电。用电人应在电量使用完毕前到供
电人续购电量。由于用电人未及时购电,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人承担。续购电量的方式适用本条第3项约定。
5.供电人按约定的抄表例日抄表,以产权分界处电能表数据计算用电人当月实际电费,不以购电数据为准。用电人购电费用冲抵当月结算电费,不足部分由用电人补交,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预收电费。电费计算完毕后供电人通知用电人结算当月电费,用电人自接到通知后至当月 28 日前到供电人处结清,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电费发票。
二、终端计量装置的维护
供电人负责维护终端计量装置使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用电人负责保护终端计量装置不受任何破坏,当用电人发现终端计量装置损坏或失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负控终端作为计量装置的一部分,用电人不得私自更动接线,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三、关于用电人购电量的监测,双方确认如下:
1.负控计量装置提供可用购电量信息显示,用电人应设专人定期巡视负控计量装置,以装置显示信息为准,及时补购电量。当剩余电量低于约定的预警电量时,负控计量装置将发出报警信号。预警电量数值由双方约定,并可根据用电人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当客户剩余电量低于预警电量时,供电人提供向用电人指定移动电话发出剩余电量不足提醒短信的服务。该短信仅作为供电人提示用电人购电的提醒信息。用电人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证指定的移动电话能够及时接收短信,当用电人短信接收人或移动电话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供电人进行修改维护。
(联系人1: 联系电话: ) (联系人2: 联系电话: ) 四、双方约定按如下条款处理电量异常情况:
1.如因负控计量装置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用电人实际使用电量超过预购电量,用电人应按照实际用电量向供电人支付电费,用电人实际用电量按照供电人抄表计算的电量确定。
2.用电人对用电电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结清当月电费,然后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用电人违反本款约定未及时向供电人支付电费,则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向供电人支付电费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用电人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欠费违约金;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并承担欠费引发的其它责任。
五、违约责任:
1.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若用电人违约,用电人应先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供电人方可售电。情节严重时,供电人有权对用电人实施停限电措施。
3.供电人未及时将用电人所购电量输入预购电装置,供电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预购电装置故障给用电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装置厂家承担责任,双方应互相配合向装置厂家追究责任。
六、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供、用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原因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供、用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是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及配套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供用电双方各持二份。 供电人(盖章): 供电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