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

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21 【实施日期】200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85号)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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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2 / 3

第四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财政、审计

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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