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本章基本内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
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六、国际私法的体系 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 1.法律冲突的概念:
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
(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
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
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
它所要解决的是因所涉新旧前后民法规定不同所造成的某一民事关系是适用新法、前法抑或适用旧法、后法的冲突问题。
?“动态冲突”(conflicts mobiles)。例如对于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是禁止上市交易的,而在被其所有人带到的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其现在所在地法,还是应该适用其原来的所在地法,这就是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它也是时际私法常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避免了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有的学者称其为“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该名称从13世纪开始由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者提出和使用,后为法国和荷兰国际私法学者接受和继承,并一直沿用到18世纪 . 2.冲突法(conflicts law)
这一名称最早为荷兰学者罗登堡(Rodernburg)提出。荷兰另一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胡伯(Huber)也于1864年使用过这一名称。该名称现广泛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3.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于1822年著有论述国际私法的专著,其书名就为“外国法适用论”
4.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既然是规定内外国交往的私法关系,就应该称之为涉外私法。
5.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这一名称最早由美国的斯托雷(Story)提出。斯托雷于1834年在其名著《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中指出:“关于法律冲突问题,也可以很适当地称之为‘私国际法’。”法国学者弗利克斯正式使用这一名称命名其著作。因为他将国际私法认定为国际法。这一名称在法国和拉丁语系国家较为流行。中文将其翻译为“国际私法” 6.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这一名称最早为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ffner)提出。谢夫纳于1841年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Entwicklungen des 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中首次使用了这一名称。但他却认为国际私法全然是国内法。这一名称未被现代国际社会所接受。
?立法名称
–德国:民法施行法 –旧中国:法律适用条例 –泰国:国际私法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1. 根据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下定义,把国际私法定义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2.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角度,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对于涉外案件,就内外国法律,决定其适用何国法律之法则也”
3.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应服从外国法的效力的角度下定义 “每一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4.用列举国际私法的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本书对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主要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冲突规范和域外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2.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