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人,丙方为项目专户资金实际管理人,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提供项目专户资金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甲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丙方根据乙方的备案通知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甲方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帐户性质为不能支取现金),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根据乙方的备案通知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条协议期限

乙方、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总承包人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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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发包人按规定时间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根据乙方的管理要求履行丙方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甲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甲方提供,其真实性由甲方负责。发放工资前,甲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乙方,由乙方备案确认后出具备案通知书和经乙方备案确认后的甲方农民工工资清单给丙方,丙方依乙方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和经乙方备案确认后的甲方农民工工资清单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发包人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甲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安庆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意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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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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