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年度集中交易规模和月度集中交易总规模由省能源局发布,分月集中交易规模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二条 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上一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均可参与集中交易。

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 未确定代理用户的售电公司,在年度首次参与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未被代理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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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 每次集中交易前,省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煤价、上一次交易等情况,对集中交易报价区间或出清细则进行调整。

第五条 交易申报

1.参与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根据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市场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申报。

2.集中交易采用两段式报价,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均可申报两个电量及对应电价,两个申报电量之和为总申报电量。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兆瓦时,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兆瓦时,最小申报电量为1000兆瓦时。

3.所有市场主体报价均为发电侧上网电价,且需在报价区间以内。

4.发电企业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发电企业市场电量上限。

5.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售电公司售电量上限。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60亿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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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交易申报截止后,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出清,形成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

第七条 出清价格确定

在集中交易规模限制以内,买卖双方按报价高低依次匹配,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格统一出清。

第八条 成交与匹配

报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以及报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成交匹配。

对报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对报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照报价由高到低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买卖双方按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达到集中交易市场规模上限或一方全部成交。成交电量小于1000兆瓦时的予以剔除。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送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若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省电力调度机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及原因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统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结果,并送省电力调度机构再次进行安全校核,以此类推,直至满足安全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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