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劳社培[2004]1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07.09 【实施日期】200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 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4]129号)
各市、县(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已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1 / 2
施条例 》的规定修改办学章程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另下文),
对已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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