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局联合下发的发改投资[2003]1346号、以及我局与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安管局联合印发的赣计工字[2003]1312号等文件精神,2004年6月23日至7月16日,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各地煤炭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我局“三同时”专项监察组对丰城市、高安市、上饶市、赣州市、萍乡市等产煤地区的46处改、扩建矿井进行了现场监察,下达执法文书132件,发现各类隐患236条,责令停止生产矿井15处,责令停止施工矿井22处。现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形成监察报告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基本情况
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是提高高危行业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新、改、扩建矿井绝不能出现安全欠帐。
从2000年以来,全省煤矿结合安全整治工作的开展,有一批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了改建和扩建,部分矿井在原井田范围内新建接替井,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各设区市煤炭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或批准设计时,多数都明确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设计)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一些矿井进行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法报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已经得到煤矿的认同,工作开始起步。
从2000年12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止,我省经当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煤矿企业建设项目有117个,其中: 2003年8月15日前实施的项目43个,以后实施的项目74个;通过地方立项审批的113个,通过煤矿监察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38个,安全设施设计待审查的79个;通过煤矿监察机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1个。详见《江西省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表》。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部分煤矿企业对于新、改、扩矿井“三同时” 的执行程序还不是很清楚,加上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评价单位的相对缺乏,以及少数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中的种种因素,一些煤矿不知道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设计)而擅自开工,一些煤矿先施工后设计。更有一些煤矿在新、改、扩建工程完工后,不经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在矿井尚有较大隐患,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情况下擅自投产。 (一)设计审查阶段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不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边设计边施工,先施工后设计的现象较为普遍。表现在: 1、无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共有34处,其中:赣州市13处,萍乡市12处,吉安市6处,新余市2处,宜春市1处。
2、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未经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共有43处,其中:宜春市24处,新余市7处,赣州市6处,上饶市3处,萍乡市2处,景德镇市1处。
3、无任何设计(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就擅自施工建设。共计2处,均在萍乡市。
4、、设计单位无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规范。赣州市所属改建矿井21处,《技改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除信丰的13处外,有 8处煤矿系由赣州市煤炭学会进行设计,但其未取得设计资质。萍乡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赣州站只是在其《技改设计》中盖章签署意见。
5、少数被监察矿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对责令停止施工,要求将完成的安全设施设计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的指令,置若罔闻,继续施工,对抗国家法令。如铅山县和平煤矿。
6、设计不合理,借改建之名,进行非法生产。如:铅山县肖公桥煤矿改造设计要求利用老系统,但新老井井下距离1600米无法贯通,系统先天不足,监察中发现,煤矿并未修改设计,仍利用老系统进行非法生产。
7、主管部门随意批准、建设单位随意施工。如:上饶县的外樟树湾煤矿。 (二)施工阶段
擅自施工,不按设计施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主要表现在:
1、违反建设程序。一些矿井扩界手续未完成,擅自越界施工,如:上饶县外樟树湾煤矿,上栗县硖石煤矿。 2、在无《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办延期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如:铅山县五都煤矿鹏程井。
3、有的煤矿不按规定程序变更设计,施工时,不按设计施工,出现井口坐标与设计不符,变换井筒支护材料,更改井底车场等违规现象。如:宜春市的中湾聂家六矿,中兴煤矿,大坑煤矿,江上煤矿江盛井,上饶市的上孚煤矿。
4、煤矿在改、扩建项目的施工过程或项目完成后仍不能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和安全欠帐。主要有:
(1)提升系统改造未按设计进行,绞车、罐笼、井架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合格。一些设计使用1.6米绞车,实际却使用1米或1.2米绞车;井架高度不够,强度也不够;罐笼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有的无安全标志,有的罐笼无罐门或罐帘;罐道绳刚度、张紧力不够;检查发现多数矿井新安设的绞车、罐笼、井架及安全保护装置不合格。
(2)生产系统和通风系统不完善,工作面或采区(水平)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通风管理混乱,以掘代采现象较为普遍。如湘东区上眉村煤矿、高安市建山镇新山矿1号井。一些主管部门不管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如何,都无针对性地批准同意巷道式采煤。
(3)一些煤矿使用无煤安标志产品(如绞车、电缆、矿车、风筒、压风管及防爆电器等)。一些矿用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给煤矿带来事故隐患。 (4)高瓦斯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三)竣工验收阶段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不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此类现象在已竣工的项目中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 1、建设单位有意回避或者不知道要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此类现象最为普遍。
2、建设单位认识上有偏差。部分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先进行安全程度评估,由此,部分小煤矿错误认为评估通过就可以生产。有的煤矿认为通过地方煤炭主管部门的项目验收,就不需要进行安全设施验收了。
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共计28处,其中宜春市11处,萍乡市9处,赣州市4处,吉安市2处,新余处2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强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范围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文件未明确之前,按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34号文执行。这次列入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按附表的整改要求办,确属煤矿建设三同时项目又未列入的要补报。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对“三同时”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明确告知企业,项目建设须要执行的程序,如建设项目须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验收。 (二)甄别情况,分别对待
属于2003年8月15日以前开工的煤矿在建项目,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的,要补做,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项目完工后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属于已竣工的煤矿投产项目,未做安全设施设计,在取得合法采矿权和煤炭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经补充完备手续的情况下,一律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然后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验收标准按国家局颁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从严掌握。
属于2003年8月15日以后开工的煤矿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安全预评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施工;项目完工后,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已由江西省煤炭学会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视同进行了安全预评价。未审查的矿井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由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均需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方可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三)把握政策,统一尺度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注意:
(1)对于新建矿井,必须经省发改委及省行业办批准同意,有采矿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文,才可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对于改、扩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煤矿企业取得各项合法手续并经各主管部门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不全不予审查。如:未经立项、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审批;采矿范围越界时,矿界无合法有效的正式确定文件;无采矿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等。 (3)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时,对设计中要求修改的项目或内容,必须要求煤矿业主在修改后将修改设计部分报原批准部门,同时办事处要根据施工工期安排监察计划,进行跟踪监察。 2、竣工验收时应注意:
(1)把握好两个出口,按《煤矿安全规程》在地质构造特别复杂,无法构成正规采煤工作面的,经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局扇送风采煤。煤矿必须掘进采煤时,送风距离不应超过20米,且回采面要形成独立通风。
(2)生产系统、通风系统必须完整可靠。设计首采区、首采面必须形成,并完善各类系统,不能主副井贯通后就验收,修改设计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3)提升运输系统要按设计全面达标,要经检测、检验合格。 (4)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煤矿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
(5)“三同时”矿井,不能因为评估时限赶工期,“三同时”矿井经中介机构验收评价、办事处竣工验收通过后,可直接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江西省局年度内不再对“三同时”矿井组织《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