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版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8.2.1.3 建筑设计鼓励创新,重视生态及舒适宜人环境的创造。

8.2.1.4 建筑设计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吸收、借鉴国内外建筑设计的文

明成果,体现时代气息。

8.2.1.5 建筑设计应根据特定场地的地形、地貌、自然、人文景观等条件,进行

构思和环境设计,正确处理与周围环境的空间关系,保持风格的协调。

8.2.2 环境协调原则

8.2.2.1 沿街、沿岸建筑高度的确定应遵循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布置

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天际线设计的要求。

8.2.2.2 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8.2.2.3 除别墅外的住宅建筑首层不得设置私家花园。

8.2.2.4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

隐蔽或美化。

8.2.2.5 公共建筑不宜建设围墙。当用地边界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围墙应建设

在退让绿带与硬质景观带之间或以内;当用地边界与周边其他用地相邻时,围墙可建设在用地红线上(另有规定除外)。高度应控制在1.5米以内,形式宜通透。

8.2.3 建筑工程设计规定

8.2.3.1 办公(含研发办公、商务写字楼)建筑

8.2.3.1.1 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0-4.4米,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

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8.2.3.1.2 应采用中央空调,未设中央空调的办公建筑,必须统一规划隐蔽式空

调机位。

8.2.3.1.3 不得设置厨房且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 8.2.3.2 酒店建筑

8.2.3.2.1 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

4.4米。

8.2.3.2.2 酒店大堂及多功能会议厅层高原则上不予控制。 8.2.3.2.3 酒店配套设施应符合同级星级酒店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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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2.4 对于用地功能为酒店的项目,不得设置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商业配

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酒店客房规模及标准。

8.2.3.3 厂房建筑

8.2.3.3.1 厂房配套设施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

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8.2.3.3.2 厂房不宜设置阳台。宿舍不得每间设置厨房。 8.2.3.4 商业建筑

8.2.3.4.1 底层为商业功能的建筑室内外高差,在无地形限制的情况下,不宜超

过相邻地面或道路的0.45米。有地下室的首层商业地面与地下室之间不得设覆土层。

8.2.3.4.2 商业设施应集中布局,低、多层住宅底层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8.2.3.4.3 高层住宅裙房为商业的建筑,如需设置餐饮功能,须在规划设计图纸

中明确标注,且应结合建筑单体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设置永久烟道。

8.2.3.5 住宅建筑

8.2.3.5.1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公寓、酒店式公寓。 8.2.3.5.2 公寓、酒店式公寓

8.2.3.5.2.1 公寓、酒店式公寓是一种具有家庭式的居住布局、酒店式服务功能

和管理模式,集住宅、办公、酒店、会所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造型应按照酒店或办公建筑的外观标准控制,但不得设置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必须统一规划隐蔽式空调机位。

8.2.3.5.3 住宅

8.2.3.5.3.1 住宅阳台即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包括凹阳

台、凸阳台、复合型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户内花园等。居住建筑沿海、河岸线、城市主干路及临城市中心广场绿地界面不应设置开敞式阳台。

8.2.3.5.3.2 用地使用功能为住宅的项目应建设五层以上(含五层)的住宅建筑。

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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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住宅和别墅功能各占50%计算用地面积。

8.2.3.5.3.3附设在主体建筑内的10KV开关站、变电所、有限电视、通信设备

房等设备用房,其上层不应作为住宅使用。上述设备房的层高净空不得小于3.5米。

8.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3.1 8.3.2 8.3.3 8.3.4 8.3.5 8.3.5.18.3.5.2 8.3.6

8.4

8.4.1 8.4.2 建筑高度的控制应满足消防和安全、通风、日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此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

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在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文化意义地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

环境地区或建筑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法律法规,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

高度控制要求。

建筑物的层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5层;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4层;幼儿园和

托儿所,不得超过3层。

低层住宅,不超过三层;多层住宅,为四至六层。

沿城市主干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图见附录E)

住宅建筑的面宽控制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80米。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

应大于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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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建筑高度大于54米,如平行道路布置,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

大于60米。如建筑与道路非平行布置时,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5米,且与道路垂直投影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

8.4.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

的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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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9.1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

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9.2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9.2.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

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9.2.1执行,目前主要规划道路详细情况及退让要求见附录G。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 表9.2.1

道路等级 道路红线参考宽度(m)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 15 35 20(25) 15(20) 10(15) 6(10) 绿带最小宽度 退让距离带的使用功能 有辅路 5m绿带 10m景观带 无辅路 25m绿带 10m景观带 10m绿带 10(15)m景观带 5m绿带 10(15)m景观带 5m绿带 5(10)m景观带 3m绿带 3(7)m景观带 主道(30-60)+快速路(含一双侧辅道(24-40) 级以上公路) 30-60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36-50 24-40 15-24 <15 注:(1)一、二级公路参照主干路后退;括号内为高层退让距离,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根据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2)景观带里可安排绿化及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围墙等建筑小品和构筑物。

(3)绿带应沿道路红线设置。绿带及景观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埋设市政管线。 (4)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5)本表所指建筑物包括地面及地下建筑。

9.2.2 珠海市主要道路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按照附录G执行。 9.2.3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

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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