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3.3 开发控制
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住宅层数 独立式 低层 联立式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建筑密度(%) 小区 组团 ≤15 ≤15 ≤20 ≤20 ≤22 ≤22 ≤22 ≤22 ≤20 ≤20 容积率 小区 ≤0.4 ≤0.6 ≤1.0 ≤1.5 ≤2.0 组团 ≤0.4 ≤0.8 ≤1.2 ≤1.8 ≤2.5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2.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
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
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
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
第9、10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车库为主。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3.3.2.6的规定。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2.6
住宅层数 独立式 低层 联立式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建筑密度(%) ≤15 ≤20 ≤25 ≤22 ≤22 容积率 ≤0.4 ≤0.6 ≤1.3 ≤2.0 ≤3.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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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
全;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
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
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
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置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
道路类别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步行道 最小纵坡 ≥0.2% ≥0.2% ≥0.2% 最大纵坡 ≤8.0%,L≤200m ≤3.0%,L≤50m ≤8.0% 备 注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坡长(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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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
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