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绍宽民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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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合同之债

专题十八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形式体系

1: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财产损

失、保管、仓储、委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构成要件:

(1) 有违约行为;

(2) 无免责事由;违约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但因迟延履行而遭遇

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第110条,注意三种除外规定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与定金并存,二者择其一,注意如收受定金方违约,不主张定金时,仍可要回定金本金。

(5)违约金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

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四部分 合同之债

专题十九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加害给付:违约与侵权竞合,当事人择一行使 二、请求权竞合下的当事人――以产品责任为例

①依侵权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②依违约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③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

④销售者、生产者对仓储者、运输者的追偿 三、侵权与违约责任的不同

①归责原则不同:以过错责任为主、以严格责任为主;

②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须证明过错与损害;违约责任须证明有有效合同存在 ③责任形式不同:停止侵权等;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等; ④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行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⑤免责条件不同:侵权免责条件多,而合同免责条件少 ⑥诉讼管辖不同:

第四部分 合同之债

专题二十三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特征:单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双方法律行为 二、赠与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1:撤销权;法定撤销的事由及期间(第192条、193条;本人1年,继承人或代理人6个月)

2:解除: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95条) 3: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一般不承担;除非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限度内;(《合同法》第191条)

4:逃避法定义务的赠与,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130条)

第四部分 合同之债

专题二十六运输合同、保管与仓储合同

一、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责任:(第302条) (1)无过错责任;

(2)法定免责事由: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3)承运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免票、持优待票或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考点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过错责任;(第303条) 考点3: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责任;(第300条)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第308条);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责任承担(货物损失(承运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除外)第311条;不可抗力下的运费损失(未收不收,已收退还)第314条);

3:单式联运(连带责任)与多式联运责任的不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考点1:保管合同(实践)与仓储合同(诺成、有偿)的区别: 考点2:过错责任(第374条;第394条)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考点3: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四部分 合同之债

专题二十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1:委托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2:委托合同的人身信任性: 3:转委托(第400条):

4: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5:代理权行使的规则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6:间接代理:显名与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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