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学校新形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学校研究决定,学校与全校教师签订禁止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禁止从事有偿家教工作负全面责任,校长负总责;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处科室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禁止从事有偿家教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体教师对不从事有偿家教负有直接责任。
二、责任内容
学校及处科室系统加强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宣传、管理、检查、监督、考核。 教师认真执行禁止有偿家教规定,加强相互监督,参与师德考核。在假期或其它课余时间(含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教师自觉杜绝有偿家教现象,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1.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2.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它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3.放学后(包括中午、下午或晚上)以辅导学生为名在校内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4.以父母、子女、亲友等关系的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5.以指导亲友子女学习或照看亲友子女生活为名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6.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以在校生为主要对象)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
7.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并从中获利。
8.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 9.违反文件规定及学校要求在家中有偿托管本校学生。 10.擅自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或兴趣班。 三、责任考核
按照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和《关于对损害学校持续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干、教师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制的,将依据学校《关于对损害学校持续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承诺人:
宋小
2013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