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认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定流程

一、认识危险废物 1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2特性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 3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二、判别危险废物 识别阶段 环评阶段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进行属性判定。 指定管理计划阶段

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在管理计划内明确物质属性。 判别方法

1.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行判断,凡是出现在《名录》里的废物一定是危险废物。

2. 未包含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_T 298-2007)予以认定。

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 GB5085 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 GB5085 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在进行上述检测时,如果依据第 6.1 条规定确认其中某项特性不存在时,不进行该项目的检测,按照上述顺序进行下一项特性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如果一项检测的结果超过 GB5085 相应标准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其他特性或其余成分的检测,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在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首先对可能的主要毒性成分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

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无法确认固体废物的产生源时,应首先对这种固体废物进行全成分元素分析和水分、有机分、灰分三成分分析,根据结果确定检测项目,并按照第 6.2 条规定进行检测。

根据第 6.1、6.4、6.6 条规定确定固体废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时,应就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向与该固体废物的鉴别工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咨询。

3. 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保部组织专家认定。 三、管理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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