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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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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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2 前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诊断原则 6 4 诊断分级 7 5 处理原则

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 拼音

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2 前言 . word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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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取消了观察对象;

——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

——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 4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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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4854.1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声压级 GB/T 7341.1 电声学 测听设备 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 GB/T 7582 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5 3 诊断原则 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6 4 诊断分级 . word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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