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颁布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
(鲁建发[2004]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鲁建规发[1995]7号发布)进行了调整,制定《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现予颁布执行。同时,《山东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暂行技术规定》停止执行。
二○○四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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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第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区域统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高起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引领全省城乡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的原则。把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首要任务,增强城市对于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的承载能力,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留足空间,引导和推动投资环境、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促进城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强化土地集约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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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统筹的原则。把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重要目标,以区域发展的观念替代单纯的城区发展,对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规划,保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四)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群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规划修编的根本出发点,将规划的价值观由偏重经济增长、注重效率向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兼顾公平转变,致力于良好人居环境、人文环境的营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五)生态优先的原则。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在战略位置,将城市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在合理的环境容量内,尤其要注意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保证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六)优化布局的原则。把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适宜人居的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结构作为规划编制的着力点,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促进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整合,促进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的有机融合。中小城市应适度集中紧凑布局,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以多中心组团式布局,间以生态隔离,相互有机联系,防止城市建成区无序蔓延。
第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一)搞好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立足区域协调发展,科学确定城市未来的职能定位、发展目标和空间战略布局。设区城市要先搞战略研究,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强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各类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构建分工有序、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农村人口转移。
(三)做好城市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镇(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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