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修订)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

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建设[2013]4号

【失效依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3.01.07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建设〔2013〕4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公布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2月1日起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执行本细则。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04〕7号)同时废止。

铁 道 部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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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2 / 4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 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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