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的辩词

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

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 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一辩一片赤诚未能

打动我心中的重重疑惑,有几点不敢苟同之处还请教对方二辩同学:一、概念不清。对方将情定义为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这岂不是无限的在扩大我们的辩题吗?二、对方思维混乱。对方辩友思维不清,有无情不能代替天地之情。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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