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经典完整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R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乙方: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鉴于:

1、甲方设立宗旨是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以期在未来通过其投资组合企业上市或者股权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令甲方股东满意的投资回报。

2、乙方之管理公司专长于创业投资咨询及管理业务,具有创业投资方面的人才和经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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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管理资产的规模、期限及出资安排

1.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为现金资产10000万元,该等委托资产总额将可根据甲方章程和本协议的规定不时进行调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资产的投资、管理及退出活动。

1.2对甲方资产的委托管理的期限为九年,自甲方注册登记设立之日起计算。本协议的生效以甲方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按本协议约定全部出资资金到位为条件。

1.3 委托管理期间。

1.3.1 投资期三年,原则上乙方应在三年内完成甲方可投资额的投资(扣除应支付的管理费)。公司应在3年内完成约定投资,其中第一年完成约定投资金额的30%以上,第二年完成约定投资金额的50%以上(累计80%以上),第三年完成全部约定投资额。投资期结束后,如不能完成投资,则剩余资金在(1)预留以后年度的管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及(2)完成甲方董事会已经同意,但截止投资期期满仍在进行之中的投资(该等费用和资金额度需要经过甲方股东会批准之后退还给甲方)。

1.3.2 培育期三年。乙方在此期间内应尽最大努力增加投资项目的价值。如果在此期间内所有的投资项目完成变现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回收资金的分配,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1.3.3 回收期两年,最多可延长一年,乙方在此期间内应尽最大努力回收所有投资。回收期结束或回收延长期结束时,委托管理协议终止,甲方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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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策略 2.1 投资目标

乙方管理受托资产时,应重点投资于在江苏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及扩张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该等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商业基础和快速成长的发展前景。乙方通过对该等企业的投资以及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其成长、发展,以期在未来3-5年内通过上市或协议转让收回投资并取得令甲方满意的回报。

在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参股期内,公司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扣除应承担支付的管理费)。

本协议中所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2.2 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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