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及最新政策最终版解读(2019年最新)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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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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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扣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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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房贷利息和房租不得同时扣除。 (夫妻)

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已经实际发生的租房支出, 按照每年18000元(月1500元)/每年13200元(月1100元)/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和真实租金无关;外地有房也可以)。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房租;不 相同且当地都没有住房,可分别扣除。 在城市郊区(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租房可以扣。

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转租、合租可以)。

扣除从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当月开始,到租赁期结束的当 月。(提前终止合同的,为租赁实际终止的月份) 需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无需发票,可能有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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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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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工作,在太仓租房住,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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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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