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出口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视同内销应享受增值税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申请报告

关于落实出口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视同内销应享

受增值税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申请报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霞涌分局:

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二氧化碳自2010年01月起已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自2011年11月起,公司有少部份二氧化碳产品出口销售,该出口销售的二氧化碳出口退税率为零。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贵局核定该出口销售为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征收增值税,该出口销售与内销项目一起办理了纳税申报、缴纳并一起申请了退税,现贵局提出该出口销售被核定为视同内销照章征税,既使不享受出口免抵退优惠政策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上述财税〔2008〕156号文件中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并没有规定出口销售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贵局目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提出内销项目和出口项目应分别申请即征即退优惠和免抵退优惠,该文件提出的前提是:“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即纳税人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公司二氧化碳的出口销售并不享受免抵退优惠政策(产品退税率为零,视同内销),不满足这一前提条件。据此,我们认为公司内销或出口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二氧化碳所纳增值税应该全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恳请贵局落实并回复为盼!

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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