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交通银行

编号: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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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下称“《开户申请书》)”,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称“账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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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所称“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一条 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1.1账户内容

(1)户名: ; (2)账号: ; (3)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 甲方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以《开户申请书》的记载为准,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以《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的记载为准。

1.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办法》规定为甲方开通账户。

1.3 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外,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条 账户的使用

2.1乙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支付结算种类和流程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2.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不包括网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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