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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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市区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指树龄在1xx年以上的树木。

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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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调查公布

建立资源档案。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xx年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xx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xx年至299年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确认。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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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其保护区域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区域。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由管养单位负责保护管理;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属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养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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